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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加强对市区娱乐场所的管理,进一步规范其经营秩序,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污染,为市民营造良好的文化娱乐和居住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,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进行整治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范围:我市市区以营利为目的,并向公众开放、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、游艺等娱乐场所。
二、凡列入整治范围的市区现有的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或个人,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市文化、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工商、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申请换发或者核发有关证照,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。
三、市文化、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工商、公安等部门应恪尽职守,通力协作,依法做好市区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。对符合规定的,依法换发或核发相关证照;对不符合规定的娱乐场所,限期整改;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的行为,依照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严肃查处;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,予以取缔。
四、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(举报电话12318)。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,依法严肃惩处。
特此通告。
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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